企业注册后注册资本可以依法变更,依据如下: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2条之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申请组建集团的,提交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变更集团名称、简称的,提交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母企业公章)。
3.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申请,企业申请名称变更、新设集团名称及简称申请、集团名称及简称变更的适用本规范。
1.《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同时申请组建集团的,提交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同时变更集团名称、简称的,提交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母企业公章)。
3.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企业法人经营活动的范围。经营范围一经核准登记,企业就具有了在这个范围内的权利能力,企业同时承担不得超越范围经营的义务,一旦超越,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受到处罚。核定的企业经营范围是区分企业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的法律界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各样的情况,当公司因为资金链断裂等其他问题无力经营后,部分人会选择注销公司,当然也有一部分人选择将自己名下的公司以出售的形式转让给他人。公司转让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
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是纳税人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重要环节。简单来说,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就是无法纳入正常认定抵扣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进一步遏制虚开行为、维护税收秩序,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规定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具体处理流程等具体内容。
理记账正规公司的费用,一年大概在两三千左右,价格不高其实也就相当于一个员工半个月工资吧,但是享受的服务却是团队服务。
拿到营业执照后,需要办理公章(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私章等)。必须提醒的是公司印章需要到工商局以及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点进行刻章,不可私自刻章。